开封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发布时间:2023-07-06来源: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 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现就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2.开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开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9284元,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指导意见,确定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321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156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豫政 [2021]33号)通知要求,确定2023年度开封市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祥符区(开封县)、杞县、尉氏县、通许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60元。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至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按降低比例缴存要求办理。

  三、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1.各单位完成2023年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即可办理调整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调整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不再重新核定。

  2.缴存单位汇缴核定后,应及时转款完成当月汇缴,切勿连续超期汇缴核定,避免汇缴核定后长期不转款等情况,如果因其他情况无法汇缴的,应及时撤消汇缴核定,否则将影响职工的提取和转移等公积金业务。

  3.各缴存单位要进一步核实完善单位基础信息和缴存职工基本信息,要认真处理历史挂账问题,不要长期在暂存款挂账。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主要通过单位网厅办理,具体流程和申报材料按照《开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手册》办理,可登录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相关表格点击“下载中心”),或关注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渠道服务--常用下载”)下载使用。

  5.单位应为所有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劳务派遣、进城务工等人员)以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基数调整。

  6.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部分。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4日


关键词: 开封 住房 公积金


责任编辑: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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