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景网讯 今年5月,扶沟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邹鹏举审理了一起债务加入纠纷案。该案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张某诉称,被告宋某向其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22年1月,宋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还款2000元,下余2.8万元一直未还。宋某答辩称,自己是扶沟县某农业公司的业务员,案涉借款经其手存入了公司账户。后公司倒闭,宋某无奈向张某打了借条,借条内容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在法庭陈述阶段表示,自己没有见过某农业公司的借款合同,案涉借款是宋某借的。
在第二次庭审中,宋某出示了张某与某农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副本。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张某不得不承认自己在第一次庭审时说谎了。原来,张某通过宋某和某农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将3万元借给该公司。后来某农业公司倒闭,张某担心无法要回借款,要求宋某出具借条,宋某遂出具了借条。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宋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应视为加入案涉债务,依法判令宋某返还张某2.8万元。
但是,原告张某针对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重要事实,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应给予惩戒,遂决定对张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宋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应视为加入案涉债务。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参与人应当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隐瞒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本可依据事实打赢官司,但因在庭审中说谎,最终被处罚款,为自己的不诚信付出了代价。(樊帅)
关键词:
庭审 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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