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婚礼未领证 分手时彩礼要不要退?
发布时间:2023-10-26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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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小王(男)经人介绍与小李(女)相识交往并同居,2023年1月,两人举办婚礼仪式。2022年至2023年间,小李陆续收到小王见面礼、彩礼、上车礼等共计7万余元,双方恋爱期间小王为小李购买化妆品、手机等物品价值1.5万余元。

  然而,举办婚礼后,小李离家出走,并拒绝与小王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小王多次联系无果,遂将小李诉至许昌市建安区法院,要求小李退还彩礼,赔偿举办婚礼时的经济损失等。

  判决结果

  庭审中,小李辩称:“我跟小王同居了两年,也举行了婚礼仪式,既然小王不跟我过了,我要求小王赔偿精神损失费、青春名誉费共近20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如结婚的目的不能达到,给付财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

  本案中原被告虽举办了婚礼,但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并未达到结婚的目的,原被告不具有法定的夫妻关系,被告应当返还彩礼。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举办婚礼仪式以及涉彩礼总额的实际情况,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小李返还原告彩礼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系典型的彩礼纠纷案,简单判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双方后,又与调解员一起,为原、被告释法解惑,双方都对该判决比较满意,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办理彩礼纠纷案,法院一直秉承结合情理、地方习俗的理念,寻求最佳的纠纷解决方案。缔结婚姻应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形成良好社会风尚。(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陈展 岳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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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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