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用好每一寸土地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12-30来源:河南日报

  新景网讯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

  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说,2019年、2021年分别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用地审批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我省1999年起施行的《实施办法》已经不适应改革需要,也不符合我省发展实际,不能有效衔接上位法。因此,实施细化上位法规定,将近年来我省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成熟做法用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对原《实施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2023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实施办法》的修订列入了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根据立法程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同志以及立法专家,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多次研究修改。今年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八章七十四条,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建设用地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加强节约集约用地

  省自然资源厅总规划师张传慧说,为实现“两个确保”奋斗目标,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节约集约利用好每一寸土地是唯一的出路。

  在土地综合整治方面,《实施办法》提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开展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以及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等土地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在提高建设用地效率方面,《实施办法》提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

  在合理保障宅基地需求方面,《实施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需求。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考虑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

  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张传慧说,《实施办法》坚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为我省耕地保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负总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将各类对耕地的占用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坚持以补定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

  明确耕地保有量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坚持量质并重,按照规定及时补足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推动落实“多规合一”

  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说,这次修订的《实施办法》专设“国土空间规划”一章,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不再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因此,以后将不再单独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形成全省“一张图”,真正实现“多规合一”。

  《实施办法》对依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了衔接性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引导、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制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乡村振兴。(河南日报记者 李运海)


关键词: 耕地 红线


责任编辑: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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