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贩卖他人手机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发布时间:2024-01-02来源:河南法制报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中旬至2023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在自己家中,利用微信贩卖、出售他人手机号及验证码信息,从中获利9万余元。公安民警接报警后,于2023年7月22日将马某某抓获。检察机关以马某某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遂判处马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于违法所得9万余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个人信息是公民的重要财产和权利,是受民法典和刑法双重保护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手机号码属于个人隐私,是受到民事法律强制性保护的。

  同时,违法向他人提供或者贩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的,可能构成犯罪。在网络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尊严,也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微信等网络媒介的受众范围越来越大,公民的个人信息更容易暴露在网络空间中,这给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行为人若利用网络媒介,贩卖公民的个人信息,即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在家中利用手机微信贩卖、出售他人手机号及验证码等信息,并从中获利。被害人的隐私权、信息支配权受到侵犯。马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受到惩处。

  生活中,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上网时要遵守网络秩序,不要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要实施影响网络安全的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辛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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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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