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邓州法院:残疾赔偿金,离婚时怎么分?生活中如何用?
发布时间:2024-04-11来源:新景网

  新景网讯 遭遇事故后获赔残疾赔偿金,那么在离婚时残疾赔偿金应该怎么分?家庭生活中,残疾赔偿金如何使用?且看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李某在外务工时不慎从高处跌落,造成头部受伤,后经诉讼,获赔50余万元,其中残疾赔偿金30余万元(不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款在李某银行卡中,但该卡系由其配偶赵某实际掌管。因李某伤势较重,返回老家休养,赵某全职在家进行照料至2019年。另外,李某和赵某生育有两个女儿,至今未成年,李某还有一个儿子事故发生时未成年,现已成年。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和赵某离婚。2023年11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其残疾赔偿金。

  案件焦点

  李某获赔的残疾赔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赵某辩称残疾赔偿金在家庭生活中已经被使用,是否还应当返还?

  法院判决

  邓州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残疾赔偿金属于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具有特定性和专属性,为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赵某继续占有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但结合赵某自2015年至2019年期间全职照顾李某,在此期间家庭无劳动收入,还有子女生活、学习需要开支,故残疾赔偿金虽为个人财产,亦应保障家庭(李某、赵某二人及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家庭基本生活费用首先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和李某个人所需部分在伤残赔偿金中支出。综合案件情况,判决赵某返还李某残疾赔偿金1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因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致残,其所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是对李某因伤致残导致收入减少的赔偿,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在李某与赵某离婚后,赵某丧失了对残疾赔偿金占有的法律根据,应予返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家庭是一个整体,遇到困难时需要相互帮助和支持,更需要相互理解和包容,抚养未成年子女亦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残疾赔偿金虽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但其作为家庭的一员,作为父亲,也应当负担起自己的责任,在赵某因照顾其而无法外出劳动的情况下,如果家庭财产无法保障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不足部分应从残疾赔偿金中支出,故扣除已支出的家庭基本生活费用后,剩余部分赵某应予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何川 梁雅婷)


关键词: 邓州 法院 赔偿金


责任编辑: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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