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预防校园欺凌 护航少年成长
发布时间:2024-04-30来源:新景网

  新景网讯 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杜绝校园霸凌,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4月25日-26日,南阳高新区检察院未检宣讲团走进上海福山正达南阳外国语学校和南阳市第二十六中学开展“送法进校园”法治宣讲活动。

  课堂上,检察官们重点围绕“校园欺凌、校园安全问题、如何应对校园犯罪、如何保护自身权益”等几种常见的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讲解,使同学们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教育引导学生要远离违法犯罪,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进一步提升知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检察官们还通过知识问答、现场互动等方式,对同学们提出的就青少年不良行为、校园欺凌涉及罪名、及如何远离校园欺凌等问题进行耐心解答,告诉同学们既不做沉默的“受害者”,也不做冷漠的“旁观者”,更不做霸道的“欺凌者”。

  近年来,南阳高新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多举措、多形式、常态化深入辖区各学校开展法治宣讲活动,自2020年未检宣讲团成立以来,先后走进辖区内50所学校,覆盖师生3万余人,用实际行动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一步延伸检察保护触角。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的成长关系到国家的繁荣与稳定。我们将持续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不断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切实用法治的力量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让“检察蓝”成为平安校园的保护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吕纪春 徐进 刘岩)


关键词: 南阳 校园欺凌


责任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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