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检查车况时摔伤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时间:2023-11-01来源:河南法制报

  基本案情

  日前,原告狄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涉案车辆)行驶到某路段,停在路边检查车况时不慎摔伤,导致腰部受伤住院治疗。经有关部门鉴定,狄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造成狄某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因某保险公司迟迟不予赔偿,狄某某向辉县市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万元。某保险公司称,原告系在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发生事故,并非在行驶过程中,不符合理赔条件。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狄某某保险金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保险限额5万元,涉案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保险人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狄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系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在车辆临时停靠过程中检查车况,不慎摔伤,系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故法院依法应支持原告狄某某的诉讼请求。(河南法制报记者 穆智明 通讯员 吴京宇)


关键词: 停车 检查车况 摔伤 赔偿


责任编辑: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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