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三零”创建 建设平安河南丨巧用保全促履行 智止纠纷于诉前
发布时间:2023-11-02来源:河南日报

  新景网讯  “不用打官司,钱就拿到了,诉前保全真是管用!”11月1日,当事人吕某感慨。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平法庭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中巧用“诉前保全+诉前调解”模式,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端快速化解纠纷,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了最大的诉讼效果。

  案件当事人吕某称其在正常行走过程中被呼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撞伤,而呼某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吕某多次与呼某协商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事宜,呼某一直避而不谈,吕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建议你尽快申请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是防止财产转移而采取的必要手段,万一对方不履行,可以先控制住其财产,防止财产转移或流失……”阳平法庭法官对案件分析研判后,向吕某提出了建议。

  在法官的指导下,吕某顺利完成了申请。承办法官在立案时一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呼某的财产,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冻结。呼某发现自己的账户被冻结后,主动联系了承办法官,表示愿意对吕某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希望能尽快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吕某,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在法官的组织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呼某当场向吕某赔付了8000元,吕某也对呼某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该案中的“诉前财产保全”究竟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首先要求所涉纠纷类型具有财产性质,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人身名誉之争就不可以申请诉前保全;其次还强调紧急性,多发生在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等民事案件中。诉前保全是诉讼保全的一种,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能够有效帮助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先行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其出现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上一道保险。

  灵宝市法院积极践行“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打造“诉前保全+诉前调解”常态化诉讼服务模式,在诉前打好调解、保全等“组合拳”,将执行工作相关措施前置到立案、保全、调解、审判、执行各个环节,促进矛盾纠纷前端化解,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实现了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本报记者 周青莎 见习记者 李晓霞)


关键词: 三零 平安河南


责任编辑:青山

上一篇:停车检查车况时摔伤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下一篇:中牟县广惠社区倡导文明出行:文明守法安全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