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以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23-12-20来源:河南法制报

  2014年5月,原告董某分7次将35万元转至被告王某的账户。自同年5月至11月,王某每月向董某账户上转账10500元,后董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王某辩称自己系代案外人周某接收的借款,还款也是周某通过自己再转给董某的,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也未赚取利息差,且以上辩称内容有周某出庭作证证言证实。

  判决过程及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仅依据董某提供的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其和王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董某向王某银行账户转账35万元并主张属于借款,虽未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但提供了银行流水等转账凭证,已完成了初步举证。王某对董某提出的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主张表示反对,称案外人周某为实际借款人,并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周某每月固定向王某转款27000元,王某在收到转款后再向董某转款10500元,向宋某转款9000元,自己留7500元,与其所说的出资比例和月息三分的利息相吻合,周某对该陈述也予以认可。在此情况下,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董某仍应就借款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未继续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是关于欠缺借款合同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即在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时,法院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因转账凭证只能反映出款项发生了流动及流动方向,无法反映转账的目的为借款,被告可能会以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为由予以否认,此时被告就形成了一个新的抗辩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需要对双方之间存在原告主张借款关系之外的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系在案外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中产生,而原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可以认定被告的反对主张成立,原告的主张将不会被支持;若被告主张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或提供了证据但原告能作出合理解释,则被告的反对主张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成立。

  实践中的大多数案情为被告虽对其反对主张提供了相应证据,但其证明力难以确证案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即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均有未完全履行举证的行为,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赵萍 肖洁 作者单位:许昌市中级法院)


关键词: 民间借贷 举证


责任编辑: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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